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Qingdao Product Quality Testing Research Institute

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公正性声明

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是青岛市政府依法设置的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行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非营利性质的、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属国家质检中心是在本院基础上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本院/中心/站是完全独立于生产、销售部门和用户及消费者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本机构遵循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方的要求,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并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不断地进行完善,以便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了保持检验/检测/评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防止不恰当因素对检验/检测/评价工作的干扰,特做如下声明: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b)遵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细则等有效技术文件,以诚实、公正的态度确保检验/检测/评价工作的质量,并对报告数据和结果负责。

c)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院/中心/站行政领导承诺不对检验/检测/评价工作进行不恰当的干扰,全力维护检验/检测/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

d)实验室及其员工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或卷入任何可能降低本机构在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e)实验室及其员工对其在检验/检测/评价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对受检(委托)单位的专利权和保密资料予以保护,并保证不将受检(委托)单位的样品、资料、数据等随意扩散或用于本院/中心/站的产品技术开发。

f)对本院/中心/站检验结果提出的申、投诉,一律由院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人/单位。确实因本院/中心/站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由本院/中心/站负责更正。

g)加强廉政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文明上岗,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滥用职权,不循私枉法。

h)本院/中心/站的工作质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受检(委托)单位的监督,如出现违反本院/中心/站的规定和有损公正性的情况时,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